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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定网络交易骚扰消费者最高罚2万

2015-03-11 17:52    杭州网

    杭州网讯   我们日常消费中有10%是通过网购来的,网购确实方便了消费者,促进了消费。但同时也出现了夸大宣传、假冒产品较多、商品退货较难等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质量门”事件也频频发生。《2014年度杭州市3·15消费维权报告》显示, 2014年共接到以网购为主的非现场购物投诉22334件,比上年同期增长65.63%。网购出了质量问题,怎么办?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日前谈及网购假货问题时候说,网络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电商平台要负责。

    今天,《杭州市网络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5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内首部规范网络交易的政府规章,杭州要给网络交易做哪些规矩?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经营的,应当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条件的自然人从事网络交易经营的,应当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并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得提供平台服务。

    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事项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交变更后的信息。

    处罚措施:未提交工商登记信息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方平台应对商品进行审查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更新。经营者主体资格信息记录保存期限自经营者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网络交易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处罚措施: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进入平台从事经营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建立档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平台经营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明知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虚假或者失效的主体资格信息,而为其提供平台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这8种行为都不能做

    在网络交易中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知名网店、知名应用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其他网站、网店、应用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相混淆;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标识;

    (三)对他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恶意评价或者诋毁,或者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四)恶意实施批量购买后批量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行为,损害他人利益;

    (五)虚构网络交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虚构交易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

    (六)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搜索、排名结果;

    (七)发布虚假商品、服务信息;

    (八)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处罚措施: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陈琳    编辑: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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