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
近日,浙江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提高至0.4分,并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
同时,进一步完善浙江省销售电价结构。一是适当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以促进合理用电;二是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合理分摊用电成本,逐步理顺各电压等级差价关系;三是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有效解决高负荷密度城市供电问题,推进2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提高电网供电效率。
此外,此次电价调整中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据悉,本次电价调整范围为非居民用户,我县与全省同步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调整将在下一步召开听证会,并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同意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