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9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将正式实施。
你知道新《广告法》中有哪些新规?广告发布需要注意哪些?今天(8月31日),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了一些特别需要注意到提醒,并且有针对性地将当前广告发布方面集中违反新《广告法》的情况进行了归类、梳理。
特此提醒、警示发布者,今后做广告以下方面务请注意,小心不要违法。
明星代言有了规矩
新法明确禁止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广告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8月份,在监测中发现22则医药类广告违法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比如“莎普爱思滴眼液”药品广告中使用“郎平”作为广告代言人;“汤臣倍健”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姚明”作为广告代言人,“海昌隐形眼镜”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蔡依林”作为广告代言人;“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广告中利用“熊黛林”作为广告代言人……可见医药广告中使用代言人的情况仍然普遍,新法实施后,以上四类广告,不得再利用代言人推荐、证明。
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广告
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新法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监测中发现“途牛旅游网”和“小天才电话手表”等广告利用了未成年人进行代言,利用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屡见不鲜,以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再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广告数据需有出处
在很多广告中,都会看到各种专业数据,用来支撑广告效果。比如去菌率99%、一节更比六节强、一晚只需一度电……但不少商家随意夸大数据,虚构实验结果或非正常使用环境。新法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表示。另外,广告引用时,不能断章取义、虚构事实、故意隐瞒,标明引证内容的出处,可以查询验证。
附带赠品需说清楚
现实中,许多赠品广告看上去很美,赠品到手却很雷。比如,电视机买一赠一,结果到手是一个电风扇;还有各种“神秘好礼”、“特大惊喜”……..新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表述必须清楚明白。
刊播广告应亮身份
新法明确要求,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媒体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今后,凡是以养生栏目、新闻报道形式等变相发布医药保健广告的,将一律禁止。
违法广告处罚更严
新法加大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可以处以200万的罚款;在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等违法情形的,直接处二十万元以上罚款;违法广告企业还可能会被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一系列处罚。此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发布均负有担连带责任。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新法对烟草广告、互联网广告、公益广告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