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陈某和郑某都是1988年的小伙子,两人曾经一起就职于杭州一家蛮有名的IT公司,是很好的哥们儿。后来,郑某去创业了,却是像陈某借的钱,从这开始,陈某踏上了漫长的向哥们讨债的路。
陈某说,他们一起进公司是2010年,2012年,郑某在杭州西溪数码港租了一个摊位,从事手机、数码类经营活动。为筹备开店资金,郑某在QQ上给陈某留言说借钱的事,陈某答应了,借给他现金95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5月7日。
借钱是在网上说定的,不过陈某还留了个心眼,让郑某书写了张借条。
几个月之后,郑某又在QQ上给陈某留言,说刚开店比较艰难,能不能再帮哥们一把。陈某碍于情面,又拿出5000元给了郑某。陈某回忆说,“他当初答应的很好,说到期两笔钱一起还。”
不过在这之后,郑某就消失了,陈某想讨钱时已经找不到人。“我打电话,根本打不通,后来才知道他已经偷偷换号了”,陈某对法官说。两人以前喜欢通过QQ联系,但等陈某再想找这位好友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拉入了黑名单。
一方面一万多块不是小数目,另外朋友的行为让陈某很受伤,他开始多方查找,最后发现好友已经躲到了金华,就职于金华一家通信公司,有不错的收入,但一直躲避债务。
获得郑某的信息后,陈某将昔日好友起诉到了法院。
其实借款的事实比较清楚,但陈某有点担心的是,很多环节二人都通过QQ联系,第二笔钱甚至都没有借条,这能被法院认定吗?
他向法庭提交了自己能拿出的所有证据,不光有取款凭证和借条等,还将网上的聊天记录刻了张光盘。另外,两人的聊天中有涉及郑某借钱这个事的话语,陈某都整理了出来。
QQ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在百度发起的一项调查中,57%的网友认为可以,而43%的网友认为不可以,这个几乎是对半开的比例,也表示了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疑惑。
记者就这一问题请教了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法官,法官给出了一个肯定的答案:网络聊天记录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据,但可以与其他证据相辅助。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条文中,将电子证据也纳入其中,QQ聊天显然应属此类。“但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还要考量其他因素”。
法官表示,比如一些被告会拿一个理由来抗辩:QQ当时不是本人在使用。那么判案时就会看你有没有上报过号码被盗,前后言语是否一致等,来认定事实。
在这个案子中,由于之前已经有过借款行为,且陈某的举证比较充分,而对方却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所以法院认定了郑某通过QQ借钱的事实,判令郑某还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