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老沈是一名清洁工,他和爱人于2009年1月1日起一起至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四区,工作岗位为朝晖四区公共区域日常卫生保洁员。
由于小区保洁工作需要每天进行,所以老沈可谓全年无休,但他说,物业公司从未向他发放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且未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和夏季高温津贴。另外,老沈的工资收入长期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物业公司打印了一份《保洁协议》,要求老沈签署。由于他和爱人都不识字,不会写字,所以工作人员在协议上替老沈签了名,然后老沈按其要求在协议上捺了手印。
根据这份协议,老沈和物业公司之间是一种承包关系,但老沈认为不是这样,自己应该算是物业公司的雇员。
“根据2007年修订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等相关规定,作为一家具有专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洁这一专项服务委托给个人实施违反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老沈说。
据此他认为,自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洁协议》,名为承包协议,实为企业的一种内部管理方式,是企业与员工的内部承包合同,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两者区别很大,也自然对老沈上面权力的主张有影响。
2015年4月16日,老沈向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裁决,驳回了老沈的仲裁请求。
老沈不服,起诉到了法院,他请求法院确认他和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此补偿自己的保险、工资、加班费、高温津贴等各种费用,共计6万余元。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答辩称:本案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老沈和他们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老沈的各项主张都没有理由。
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和老沈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在2009年至2014年期间,双方是明确的承包关系。“这六年里,老沈在朝辉四区进行工作,实际是承包了朝辉四区的保洁工作。而加班工资、社会保险、津贴、冷饮费等确实没有支付,因为是按照承包合同金额进行支付。
另外关于工作时间的安排,物业表示,既然是承包,那么是否休息是老沈自己安排的,他们只需要老沈保持小区的清洁卫生干净,可以自行安排休息、工作的时间。
有些公司会以承包合同来规避义务
本案开庭后,引起了法院的重视,因为这还是第一起同类案件。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区别很大,如果是前者的话,意味着雇主(物业公司)要为雇员负担各类社会保障,工资、工时等都受到监督,而承包则没这么多条框。
有法律人士对记者表示,有些公司会以承包合同来规避劳动合同带来的一些成本,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到底是劳动还是承包,不是稀里糊涂签了个合同就定性的,还要综合事实来考量。
本案中,法院将重新审视老沈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在法庭上老沈表示,自己的工资1000多元,是按月发的,如果属实,这可能就是一个劳动关系的特征,因为承包合同不可能按月给钱。
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将于近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