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在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的当下,每个城市承载着不少的外来人员,城市租房生活成了众多人的选择。
日前,杭州滨江区浦沿街道出租房火灾引起了对群租房安全问题的重视。同时,在这起火灾中,房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也是市民极为关注的话题。
近日,记者从市住保房管局了解到,现有不少的法规和规定对房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中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都作了明确。
也就是说,出租人并不是将房子租出去就了事,出租过程中的居住安全、对承租人不良行为的劝止、合理控制承租人数等方面也是出租人需要承担的责任。
未及时报送出租信息最高罚500元
其中,《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器、燃气等设施,宣传物业管理规定,对乱扔垃圾、噪声扰民等不良行为应当劝止,督促其改正。
此外,出租人要合理控制同一套(间)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要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应当告知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第六条、第七条则对报送信息作了详细规定: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报送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及承租人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若出租人违反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租出租应向住建局进行租赁登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就目前杭州的租赁登记备案管理规定来说,房屋出租人应向房屋所在区的住建局进行租赁登记。
此外,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
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专家声音:
“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扩大,房屋租赁不规范现象或多或少存在,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有法律专家表示,租赁过程中,出租人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如看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租赁过程中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等。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房屋租赁规范化需要社会各界团结协作形成合力,其中,出租人作为租赁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更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房屋租赁市场的不断规范作出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