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了直管公房的补偿政策
《若干意见》对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规定与原执行规定有较大变化。
原规定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的,可以参照补偿方案进行扩面,扩面费用由承租人负担,但这样造成新的安置房成为政府和个人的共有产权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后期处理直管公房产权将非常困难。
为从根本上明晰未参加房改的被征收房屋安置后房屋权属问题,现调整为: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房管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按照产权调换的方式安置承租人并保持原租赁关系。
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价值应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规定了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为与现行住房保障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相衔接,拉近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利益差距,给被征收人更多的选择权。
《若干意见》从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入手,重申了从低、多层安置到高层补贴面积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
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被征收人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要求各区政府在制定优惠政策时对安置房源扩面进行合理限制。
新设定了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未登记建筑的参照房改程序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但对认定为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部分是否可参加房改未作规定,《若干意见》第三条针对该类情形进行了明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经认定为可参照合法建筑标准予以补偿的未登记建筑,同时属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并承租给个人的,若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享有参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的权利。
此外,针对部分建房的产权单位因破产、清算、撤并、注销等无法明确,或产权单位放弃产权等的特殊情形,规定可以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房屋管理单位,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明确了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依据
考虑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房屋用途确定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若干意见》对认定依据做了进一步明确。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用途按照房屋登记或公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确定。
此外,《若干意见》规定,1983年12月10日前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但在不属于本单位或个人的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未登记建筑,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也不作为安置依据。
规定了暂停办理事项的特殊情形
在实际工作中,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多种原因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情形普遍存在,并会影响到后期房屋征收协商、签约、安置等工作。
《若干意见》第一条对暂停办理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特殊情形作了进一步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通知各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后,被征收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可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