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天,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七次会议, 《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出炉,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杭州市的《规定》制定于2000年,距今已经有15年了,其中很多条款是根据当时杭州市房地产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与目前的管理实际相去甚远,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实际遇到的问题。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丁狄刚认为,在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杭州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取得了突出成绩,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问题。
例如开发商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预售条件过低导致开发行为良莠不齐、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不健全导致开发项目烂尾、开发项目配套不及时影响市民生活等等,这些现象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
目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全资或者控股的项目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主要模式,项目开发结束就会进行清算、注销,这就导致消费者购房后得不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该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在管理实践中,商品住房项目虽经开发企业验收合格但买受人发现商品住房存在质量的现象时有发生。
《规定(修订草案)》提出了分户检验制度,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分户检验。分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现实中,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延期交付违约责任,会将未达到交付标准的商品住房提前交付买受人,从而损害买受人权益。
针对这一情况,《规定(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房时,应该向买受人出示项目竣工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