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杭州开发区法院对该院受理的全省第一起利用微信平台售假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5、6月份,被告人何某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季风景苑一处住宅为经营场地,通过其两个微信号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多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信息,按需从售假商家处采购并销售给在微信上下单的买家,以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结算,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发货。
截至2013年12月,何某销售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余元。2013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经营场地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CHANEL(香奈儿)”、“PRADA(普拉达)”、“LV(路易威登)”、“CELINE(色丽耐)”、“PANERAI(沛纳海)”、“ VACHERON CONSTANTIN (江诗丹顿)”、“CARTIER(卡地亚)”、“OMEGA(欧米茄)”、“IWC(万国)”等注册商标的商品20件及其他品牌的商品4件,并将被告人何某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又系初犯,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且属怀孕的妇女,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结合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