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杭州的张某从事为快餐店配送猪肉产品的生意,并于2014年初在余杭良渚某租房内搭建冷库用于存放猪肉产品。
之前,张某一直老老实实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购买开具有《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的猪肉产品。但后来,为了赚取更多利润,张某低价采购死因不明的猪肉运回冷库,并将其掺入从物流中心采购的合格猪肉产品中。
据张某自己交代:2014年6月28日,虽明知猪肉来路不正,但他还是在国道边从一男子处购买了120余斤不甚新鲜但价格比物流中心便宜的猪肉,并与对方约好再次交易;次日,其又从该男子处购买了600余斤肉品更次价格更便宜的猪肉。后其将上述700多斤猪肉运回冷库,分割之后与从物流中心购买的合格猪肉掺在一起,欲配送至快餐店。
2014年6月30日,接举报,杭州市余杭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张某的租房冷库以及院内货车上查获尚未销售的猪肉产品共计700余公斤。经鉴定,被查获的胴体猪肉是由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加工而成,且为检疫不合格产品。
据向张某采购猪肉产品的快餐店各负责人透露:张某每次送货都会开具采购单,载明猪肉产品种类、单价、采购数量,并提供物流中心的分销凭证,快餐店经验收后凭采购单与张某结算,所以几乎所有快餐店负责人都表示未曾关注过分销凭证上载明的数量与采购单载明的数量不一致这个问题(每次采购单数量均大于分销凭证上的数量),而且其采购过程中均未发现张某配送的猪肉存在问题。
案发后,涉案的700余公斤猪肉产品已经焚烧销毁处理。
2015年3月18日,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遂),张某被余杭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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