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徐某在杭州某KTV内销售“保妥适”、“瑞蓝玻尿酸”等微整形类产品,并在微信圈发布信息推销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后,于2014年5月15日会同公安机关对徐某的经营场所和相关住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一批外文标识的肉毒素针、溶脂针、玻尿酸针等产品,以及进出货登记账册、顺丰快递单等,涉案金额10余万元。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徐某提供的信息及网络核查的情况,从5月19日起,会同公安机关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打击销售微整形类假劣药械专项行动,共联合排查可疑场所96处,刑拘4人,取保候审6人,责令改正3家,教育训诫83人。查获“BOTOX”、“衡力”等肉毒毒素和各类美白针、溶脂针等假药,以及“瑞蓝”、“乔雅登”、“吉雅”等未经注册的各类玻尿酸针共计3000余瓶(盒),货值金额总计152余万元,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案例点评: 针对杭州微整形药械市场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状,徐某等因销售假药和无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起。
【案例简介】
2014年11月,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业务员在公司的授意下,向他人购买记载了小区名、购房者姓名和电话号码的名单,在未得到购房者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名单进行电话联系以获得业务。在检查中发现记载有59个小区、14289名购房者的名单,该分公司用于支付业务员购买名单的费用共计19045元。
案例点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个亮点。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北京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上城分公司以购买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予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对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该分公司改正,处罚款20万元。
【案例简介】
杭州新苗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为杭州市部分学校供应快餐的单位。2014年10月13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新苗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原料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用于制作快餐的原料盐渍海带外包装未标注净含量、生产日期及批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案例点评: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杭州新苗营养食品有限公司作为餐饮服务企业,其供应的食品标签标明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转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盐渍海带4箱(28公斤)和半成品海带丝24.2公斤;收违法所得16761.00元;罚款60267.5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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