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晚上19时55分许,76岁的江老伯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凯一路”牌老年“代步车”,在建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莫衙营附近时,与在人行横道线上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26岁的孕妇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所幸经医院检查,刘某未检查出明显伤势。
杭州公安交警提醒,这一类“代步车”,不具备上牌资格——经过鉴定,它属于机动车。因此,驾驶“代步车”一旦被交警查到,驾驶人可能面临“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指控。不仅要被扣车,驾驶人也要接受相应处罚,公安交警部门将根据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辆驾驶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200至2000元罚款的处罚。同时,该类车辆无法取得合法牌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进行相应赔偿时将无任何保障。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驾驶这类“代步车”不仅要遭到处罚,其本身的安全隐患也不小:
车辆机件方面:由于该类车辆没有法定的生产及安全技术标准,操控性、安全性标准随意,存在体积大、重心高、稳定性差等问题,产品质量及机械性能方面的隐患较大;
驾驶人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老年人,就像上述的这起事故的“代步车”驾驶者——76岁江大伯,这些老年人大都未经过正规的驾驶培训,对车辆机械性能以及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标志标线都不了解,加上老年人的听力、视力、反应能力等自然生理状况,安全隐患十分明显。
公安交警强调:为了您和他人的交通安全,请不要驾驶此类无牌无证电动四轮、三轮车辆上道路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