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邢某诉潘某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到了浙江某法院,潘某气愤地看着邢某提供给法院的借条,坚称其中肆拾壹万元的“肆”以及阿拉伯数“410000”中的“4”均是事后篡改,他只借了11万。
究竟是11万还是41万?潘某请求鉴定。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会诊发现,大写金额“肆”字处的纸张存在污损,置于文检仪下观察,“肆拾壹万元”中“肆”字和 “4”字的荧光反应与借条上其他字迹完全不同。
真相得以大白,法官采信了鉴定意见。这个不大的案件也凸显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在行内,鉴定人通常被称为“科学法官”。
“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说,201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55.8万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12.7万件。每年司法鉴定数占民商事案件比重保持在5%左右。
为了促进司法鉴定质效的提高,提升司法公信力,浙江高院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鉴定相关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里面对很多具体问题都有提到,涉及打击鉴定黄牛,消除鉴定人出庭疑虑,加强网上公开和监管力度等多方面。
2012年5月,侯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遇上“司法黄牛”张某,酿成惨剧。侯某住院期间,张某便找上门要代为索赔:张某垫付诉讼相关费用,收取赔偿金的50%。侯某便把涉案件所有证据材料以及身份证都交给张某。
经委托鉴定,侯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近13万赔偿,扣除相关费用剩余8万元。只拿到4万元的侯某知悉实际赔款金额后,于2013年1月到幼儿园找张某孩子,企图要挟张某。但其行踪被发现阻止时,侯某遂刀刺中园长。最终侯某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徒刑。
省高院表示,规范诉前鉴定,遏制“黄牛”的涉足,已成为规范民事诉讼中涉鉴定工作的当务之急。
为此,《纪要》大力推广道路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模式,让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去找调处中心,不需要寻求黄牛帮助,从纠纷源头遏制黄牛涉足空间。
调处中心对外委托鉴定时可以借助“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以防止调处中心委托环节出现新的漏洞。并明确,由调处中心对外委托的诉前鉴定具备和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等证据效力。
另外,浙江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处长潘广俊介绍,全省严格机构准入制度,6年来属于司法厅管理的开展三大类司法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稳定在53家,目前司法鉴定人723名。
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2012年至今,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投入2853.74万元用于配置实验室仪器设备,建立7个鉴定类别的36家实验室。引进认证认可的质量管理机制,全省53家司法鉴定机构都建立质量管理体系,33家通过省级资质认定。
依照我国现行的鉴定管理体系,法院虽然是司法鉴定意见的最终用户,却不能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鉴定机构管理部门则因不了解鉴定产品的质量而无法对鉴定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省高院表示,今后将有一张司法鉴定反馈意见表,直接植入法院的审判信息系统,凡是涉及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结案都必须填写反馈表,从而形成最终的“用户体验报告”,定期反馈给鉴定机构监管部门,使其对鉴定机构的评价和监管更加客观全面,最终推动鉴定机构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