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为了防止重特大安生生产事故发生,让安全生产成为每一个企业最重要的标签和资本,《安全生产法》在颁布实行了12年后进行了大修改。加大责任、加重处罚、加强监管,此次修改可谓下了“狠手”。
近日,杭州市安监局局长王辉、杭州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辉光和杭州市安监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文利走进“杭网议事厅”,对新《安全生产法》作了详细解读。
为什么要修改?局长谈看法
2002年,《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这无疑对国家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一次次的安全生产事故挑动着人们脆弱的神经。2013年6月3日发生的吉林德惠“6.3”宝源丰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同年11月22日发生的山东青岛“11.22”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2014年8月2日发生的江苏昆山“8.2”金属粉尘爆炸事故……每一个悲剧的发生,都伴随着生命财产的损失,伴随着一个个家庭的伤痛。
为什么要修改《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安监局局长王辉认为,这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虽然近年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与中等发达国家相比,事故总量还是偏大,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很大。”
王辉还表示,2002版的《安全生产法》制定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当时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的装备、技术、管理比较薄弱,安全发展的理念尚未形成共识。“这些年来,安全发展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望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体面劳动”的观念也不断增强。而且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各地轨道交通、隧道工程、高层建筑等项目也全面开工,这给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课题。”
基于种种原因,王辉认为《安全生产法》在实行了12年之后重新修改是很有必要的。
新法核心:以人为本 生命至上
加大处罚力度 加强员工保护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今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法律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写入其中,明确了“生命至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的红线。
与旧法不同的是,新法对企业不遵守法律的行为给予了更严厉的追究和问责。比如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外,还将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为2000万元。
在新法当中还有许许多多保护从业人员权益的条款。比如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等等。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杭州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辉光说,这是新法在继续推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引入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制,目的就是发挥商业保险在事故预防、救援以及赔付第三方人员伤亡等方面的作用,作为工伤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
虽然新《安全生产法》条目众多,但核心就只有一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杭州力争2016年率先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为了广泛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内涵,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刘辉光说,市安监局举办了宣贯会,开展了新法知识竞赛,同时还进行了相关业务培训。作为执法人员,杭州市安监局监察支队支队长张文利也表示,从12月1日起,支队进企业时都会开展新法的宣传,提醒、帮助企业做好落实新法规定的准备。
与旧法相比,新法修改内容多、变动大,不仅企业要适应,监管部门也应尽快适应。王辉说,接下来市安监局需要做的还有很多。比如在项目的建设上,要求企业采用更为安全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应急救援组织上,要求企业不惜经济代价保障生命安全;要逐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等等。
王辉认为,新法的颁布实施,对杭州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日前,杭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杭州市贯彻新安法,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创建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比如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风险防控、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推进安全文化发展繁荣等。“下一步我们会围绕这些方面抓好落实,力争在2016年率先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备安全保障型社会的雏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