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官司,原告小洪来自云南丽江,被告是他的妻子方某,两人网恋相识,年龄相差了12岁,但不是男大女12岁,而是女大男12岁。
小洪在法庭上说,2012年,他在网上认识了方某,发现两人很投缘,小洪觉得方某很善解人意,是难得能理解他的人,便坠入爱河。2012年12月,两人在杭州登记结婚。
89年出生的小洪是第一次接触爱情和婚姻这东西,可比他大12岁的妻子方某已经是二婚了,起初小洪觉得这不是问题,但接下来的事实证明,一个成熟女人和一个幼稚小男生的婚姻,难免会有坎坷。
相处不久,两人就开始不时发生争吵,由于方某年龄大的多,早见过了一些失眠,而小洪只是年轻的打工仔,所以方某处处数落丈夫,嫌他无能。
另外两个人的性格差距也蛮大,小洪1米7的个头,非常瘦弱,性格也是很文弱的那种,这在庭上也能轻易瞧出,但小红说,方某是个很强势的女人,稍有不满意他就会大发雷霆。
除了在家里吵之外,方某还频频杀到小洪的单位,让小洪在同事面前也抬不起头来。小洪还表示,自己在家遭过到家庭暴力,方某用到划伤他的胳膊。
2013年初,小洪实在受不了,便跑回了云南丽江老家,夫妻二人也开始了分居。今年,他向法院起诉,希望能早日结束这桩失败的婚姻。庭审时,方某没有出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个性不合及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但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互让。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基础尚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珍惜以往感情,加强沟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尚不充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
看来结婚这事真的要慎重,不然结婚容易,离婚可没这么简单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