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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体育课上被同学撞伤 责任该由学校负吗

2014-08-07 23:14    杭州网

    杭州网讯 在学校里,一名小学生被同学撞伤,家长不找肇事的同学反而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这起案件先后经杭州下沙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的结果给学校敲了警钟,此种情况下,学校是要负主要责任的。

    事情发生在2012年11月13日上午,在下沙某小学内,徐某在体育老师李某带领下,与班上40余名同学在体育馆里上体育课。

    当时进行的项目是10米加速跑练习时,因为同学刘某想与徐某说话,便追赶其至10米缓冲区,但由于缓冲区内围观学生过多,刘某不小心将徐某撞倒,致其右肱骨下端骨折累计骺板,伤残评定为10级,各项损失达90000余元。

    徐某父母一纸诉状将该学校告上法院,这也成为下沙法院自成立以来受理的首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孩子在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划分,成为处理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法院解释说,《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害所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学校仅在其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时方承担责任,而对该失职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

    而2010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一情形发生改变,对不同民事主体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的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区分,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就本案来说,徐某作为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受到的人身损害就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仅当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形下,才能免除责任。举证责任的转变,显然对学生的维权更加有利。

    下沙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徐某作为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有限,安全防范意识差,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一定的预见性,学校因之需要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采取更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以确保学生安全。

    而在体育课上,老师站在10米加速跑的终点,无法照顾到跑至缓冲区的同学,且一名老师带领40多个学生参加体育课,显然不能全面照顾到学生安全,学校在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下沙法院判决,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余下的20%由刘某的父母承担。随后学校不服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杭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杭州网    作者:记者 陈少思 通讯员 下法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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