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方面规约 继续教育有了自己的“紧箍咒”
此次浙江省教育厅发文,从六个方面对继续教育做出了规定。
1. 明确办学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高校不得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中转移招生、教学、管理、收费等责任,更不得将继续教育办学项目承包给社会机构或个人。
2. 实施归口管理。高校要理顺继续教育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专门部门(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业务,承担管理责任。校内其他二级学院(系)、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继续教育业务。各独立学院在未通过教育部验收合格前,继续教育业务应纳入举办学校管理,不得自行开展。
3. 合理确定规模。各高校要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实验实训设备、教学场所等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优势,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继续教育的办学规模,加强教学资源保障,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继续教育所占用的教学资源,按一定比例折算当量后,列为教育质量评估和教育教学业绩考核。
4. 加强合作管理。高校要加强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函授站(点)的管理,新设函授站(点)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确需与社会机构合作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要提出准入条件,由学校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按照相应程序,学校集体研究确定,并签订合作协议。
学校在与社会机构合作举办“技能+学历”等培训时,不能违背规定进行允以参加成人学历教育的招生宣传,不能把全日制技能培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混淆起来,学校只对自愿报读本校、并经成人高考录取学生提供业余形式的学历教育。
高校要建立对函授站(点)、合作办学单位年度履约情况评估制度,对违反协议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严重的要终止合作协议,并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5. 严格招生管理。高校发布招生广告要履行审批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由学校统一核准发布。要全面准确客观表述办学机构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地点、学历层次、学习形式、修业年限、收费标准、证书类别、颁证方法、电子注册等内容。
要严格区分普通在校教育与在职教育、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文化教育与技能培训,招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模糊虚假信息误导学生;不得以承包方式将招生计划层层分包;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获取生源。学校对招生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明确责任考核。
6.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高校要配备一支相应的继续教育管理队伍,除加强日常管理外,应定期分析继续教育办学情况,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制,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排查稳定隐患,提出对策措施,切实消除不稳定因素。
要建立继续教育办学信息公开制度,设立咨询投诉电话,认真及时回复处理。对不按规定乱办学,引发不稳定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各高校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合作办学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排查,做到全覆盖,不遗漏,对存在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