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近日,绍兴人蒋某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的官司,打到了杭州上城区法院。双方的纠纷起源于蒋某患的一种怪病,叫“系统性轻链型淀粉样变”,表现在身体细胞被破坏,器官功能也遭损坏。但这种病的病因和有效治疗手段,目前都还没有定论。
在法庭上,医院表示对方拖欠医疗费共61500元,希望赶紧结清;而患者一方则声称医院治疗不当,用了高价药却没效果。
事情发生在2013年11月,当时蒋某因患“系统性轻链型淀粉样变”住院治疗,医院确诊后,决定采用“万柯+地塞米松”即PD方案化疗。
蒋某表示,原定一个疗程内注射四次万珂,结果在第一次注射后,自己体征反应情况尚可,病情有所缓解,但在第二次注射后,就开始出现头皮、小腿发麻等症状。家属向主治医生提出是否仍需进行第三次注射的疑问,医院方回答“视化疗结果而定”。
紧接着在进行第三次注射前,医院提出加大万珂用药量,家属随即提出病人已出现不良反应和症状,建议医生谨慎使用,然而未能得到的认同。蒋某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进行了第三次注射,然而随即出现大腿、小腿疼痛并至无法动弹等症状,至此不得不中止化疗。可自己的不良症状始终无法得到改善,一直延续至今。
“蒋某已经71岁,对于这样一个老人,在明知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继续用药,这难道不是医院的错误吗?“蒋某的家属表示。
此外对于蒋某的并发症,医院采用了多种进口高档药,价格比国产药高出了好多,蒋某表示,自己一家都是工薪族,如果知道差价这么大,肯定会选国产药的,医院是不是应当先询问一下自己比较好。
由于这些问题,在治疗中,蒋某家属就与医生多次协商,结果双方不欢而散,医院经过协调又换了一位医生来治疗,但蒋某表示,此后医院的服务态度与质量就严重下降,他也就没付部分费用。
不过在法庭上,蒋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遭遇,与医院存在失职行为。而医院方则提供了病历、医嘱单等证据。
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医方应向患者提供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患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蒋某指出医院在用药的合理性、用药前的告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存在错误,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故对此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支付拖欠的医药费61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