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09年10月,夏某到杭州某家具馆定购了一套价值人民币85000元的家具。当时该馆要求,夏某将定金人民币45000元汇入张某的账号,余款人民币40000元在送货前三天内付清。
第二天夏某即按照要求将定金人民币45000元汇入张某的账号。但事后,该馆否认收到货款并拒绝交付家具。2011年,夏某向法院起诉,认为张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45000元。
法院通过社区上门联系张某,结果吃了一惊,原来张某已经是一个年过六旬的老太太。据她说,家具馆是由其儿子李某所经营,由于开设分店太多,扩张速度太快,导致资金链断裂,已经在2010年倒闭。之后张某和其丈夫一直驻守在该家具馆内,还通过张贴告示、口头通知等方式通知订购人,要求以现存家具折价等方式,为儿子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在2011年下半年,已经无人来反映有家具尚未送到,所以他们认为所有债务已经清理完毕。张某认为夏某在家具馆附近居住,不可能不知道该馆在进行家具折价处理,也不可能在诉讼时效将过之前才来法院起诉。《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快到期限才起诉,张某认为夏某肯定是别有用心。
经过法庭审理,张某的代理人辩称,收到货款后,已经将梳妆台、床、床头柜等家具发货。且夏某在支付了较大数额的定金之后,不可能再等待2年,诉讼时效将过之际才提起诉讼。经过法庭释明,夏某是基于与家具馆的关系起诉张某的,是否解除与家具馆的合同无证据证明,张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亦存疑,所以,夏某已经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