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0年5月,王某驾驶出租车,在西湖大道上由西向东行驶,因未保持安全距离,造成自己车头与张某乘坐的车辆车尾相撞,导致张某头部损伤和随身携带电脑损坏。本次事故发生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上城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是演员,已经签约并拍摄一部25集电视连续剧一个多月了,因发生交通事故拍摄被迫中断,后来经过治疗仍感到身体不适,认为不能和以前一样参加各类演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所以近日,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费174486.57元(其中医药费8788.57元;汽车修理及电脑购置费15698元;误工费150000元),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演员作为特殊职业者,其行业的收入标准较难确定。在本案中,张某提交了自己作为主演,在签约电视剧时的合同,以证明自己出演该剧可以获得的报酬收入。但张某提出,误工费应根据该报酬的两倍进行主张。
由于张某在车祸发生当时签订了期限3个月的电视剧合同,约定的报酬为7.5万元,但由于车祸,导致张某在家修养6个月,因此张某的律师以时间为单位,计算出15万元的误工费。
一般来说,误工费是按照实际误工天数进行计算,数额一般是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的年人均收入标准进行计算的。演员应该划归到文化行业,但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工资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数字,所以误工费比较难计算,法院处理此类交通纠纷的案件也比较少。但法官表示,如果简单的算成以自己报酬的两倍进行赔偿,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