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近日,上城法院民一庭收到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原告是一个陈姓七岁男孩,被告分别是曹姓七岁男孩和王姓五岁女孩。
原告称,两被告在小区健身区域玩耍的时候,一起将臂力器的两臂拉起,在原告经过的时候,将臂力器放下,造成了原告的左手中指、食指指骨骨折,神经肌腱损伤。
当时清洁工将目睹的经过写成证人证言,也有社区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但王姓女孩的母亲拒绝进行调解,反复坚称:事故是曹姓男孩一个人造成。自己当时在旁看护女儿,根本没有将原告弄伤。
在法院主持调解的过程中,曹姓的家长态度比较配合,表示已方愿意承担应付的赔偿责任。但王姓家长一直认为,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家长也孩子在同一块区域,孩子绝对没有将原告弄伤。是曹姓小孩一个人或者其他小孩将原告弄伤的。目睹该事故经过清洁工前后出具了两份内容相悖的证人证言。事故发生的场地是监控设备的死角,该事故未摄入监控。事件的经过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后来,原告律师出具了视频资料,虽然监控没有拍到伤人的一幕,但有王姓被告家长在事故发生后将孩子带到臂力器旁用手戳孩子的头、打孩子的手的片段。曹姓被告家长对导致原告受伤的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自己孩子一个人导致原告受伤。
两位被告家长又提出,原告家长就在现场,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这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责任到底怎样分担?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