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下午,记者从浙江省教育厅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创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
创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活动打算通过十年的争创,使全省85%以上的县(市、区)达到教育现代化县的要求,其余的达到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的要求,从而保证浙江省到2020年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
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认定指标主要包括教育公平、均衡、优质以及“以人为本”等要求。评定将以“优先发展”、“育人为本”、“促进公平”、“提高质量”、“改革创新”5项作为评估的一级指标,下设13个二级指标。
最新制定的《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定条件》内容包括要求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达到或超过省里核定的比例;实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建立中小学“减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
浙江省规定,评估采取申报制,申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复评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先委托第三方开展该区域群众教育满意度测评;对测评结果满意度比较高的,再组织进行复评。
评估根据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达标情况,转换为相应的分值,一级指标中的前四项总分值为1000分,第5项改革创新为加分项目,分值为60分,合计为1060分。申请县(市、区)总分达到850分以上的,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总分达到950分以上的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
对于设区市,凡辖区内80%的县(市、区)达到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认定该市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市;凡辖区内100%的县(市、区)达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的,认定该市为教育现代化市。
另外,省委、省政府把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列为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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