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今天说的这件事儿,恐怕不仅仅是“取”之有道,还得“走”之有道,想要绕开正规程序走“捷径”,恐怕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今年38岁的老万,是一位个体经营者,挣了些钱后,打算盘下老乡老王的一家超市,多挣点钱。
老万和老婆跑前跑后忙着审批,并到村里盖了村委会的公章。然而,因村长在证明上写了“属于自建房屋”的字样,老万心里犯起了嘀咕:“自建房屋”,镇里不给盖印章怎么办?思来想去,老万干脆决定,不去镇里盖章!
可是,不盖章,超市还得开啊!2011年7月的一天上午,一根电线杆给老万指了一条“路”。只见那电线杆上贴着一张小广告,上书“办证刻章”几个大字,并留有电话号码。
老万用超市里的电话拨打了广告上的电话号码,与对方以150元的价格谈妥交易,对方同意帮老方在证明上加盖两个“公章”。双方约定在绍兴县柯桥高速公路路口的一个加油站见面。
见面后,老万将证明给对方看,对方发现还需要“签字”,于是提出加价,并让老万先付50元定金,约定下午交货。
下午13时左右,对方将《经营场地租赁证明》交给老万,证明上的两个“公章”已然盖好:一个是“萧山区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另一个是“萧山区某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老万很满意,当场付清余款。
让老万满意的公章,可没逃过让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法眼。老万拿着这样的材料去工商所审批,立刻被发现签章有问题。工商所工作人员要求老万把盖章的人叫来核实,老万见状不好,便一直没回来。后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老万抓获。
萧山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定:老万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于上月对老万提起公诉,区法院经审判,判处老万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这下,想发财的老万真是“鸡飞蛋打”。看来,想要发财,还是得按照正规的程序来啊!老万,你可是要好好反思反思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