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规定产假由90天增至98天;流产拟至少享受2周产假。
曾经在“两会”中递交延长女性产假提案的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说,这个《条例》“非常好”。延长产假不仅利于女性身体健康,对抚养孩子也有好处。
《条例》是好,但是这条例真能让女职工们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好处么?
产假是职工权益的一种,太多的职工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让人不禁对延长产假一事能否落到实处持怀疑态度。
高温费、带薪休假,这些全体职工的利益都无法保障,何况产假--只是女工的权益,企业大不了绕着走--我不招(少招)女工还不行吗?!如此一来,保护不成反而害了女工。
要让延长产假这件好事办好,根子在执行主体——企事业单位身上。企业这样做了能有什么好处?没这样做又会受什么样的惩罚?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权衡既得利益和违法成本无可厚非。从《条例》规定看,不执行本规定的处罚明显“不给力”: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成本很低,要让企业乖乖执行本规定很难!
国家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同时,应该保障企业利益,因为两者利益是共存的。若是对企业招录女工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再综合拒不执行本《条例》的代价,相信这样更能真正保障到女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