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作出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2003年8月11日印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3〕81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