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
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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