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偷了3次铁块,卖510元了,小邝被判刑了。办案检察官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
小邝,1986年出生的,陕西人。在新塘街道裘江新村的一家塑料制品厂上班,平时住在厂宿舍里。
据小邝回忆,自己第一次作案是在今年5月十几号某天晚上9点多,当时厂里员工已经下班。他趁周围没有人便去了厂里堆放废弃物的地方,偷了一块铁块,从边上窗户扔到厂外,然后将铁块偷出去,再叫了一辆三轮车,将铁块运到回收废品店里卖掉。
过了两天,也是晚上9点多,小邝在厂里的同一个地方偷了一块一样的铁块,以同样的方式将铁块卖给废品回收站。
第三次是在5月20日左右晚上9点多,小邝又在厂里堆放废弃物的地方偷了一块长条的铁块偷卖掉。
小邝交代,他所偷的是厂里用剩的模具模块,已经全部生锈,一直堆放在厂里堆放废品的地方。第一次和第二次偷的铁块都重100斤,每次150元。第三次铁块重140斤,卖了210元。
5月28日晚上10点多,偷上瘾的小邝胆子也变得越来越大胆,这次他直接拿着铁块从厂门口走出去,结果在厂门口被老板逮个正着而案发。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小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多次盗窃,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区无固定工作单位或固定住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依法批准对其逮捕。
在之前多次盗窃数额不够2000元的,选择进行行政处罚,如拘留、罚款等方式。这次为什么金额为510元也要判刑呢? 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规定,扒窃行为应按盗窃罪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