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来,这是个心酸的故事。但,也因检察官的关爱,变得温暖起来。
小朱,是出生于1992年12月的女孩,老家河南。其在萧山打工期间,因多次与男友发生性关系而怀孕。2010年9月23日,小朱独自在萧山某针纺厂宿舍内产下一名女婴,在分娩的过程中,小朱用布条勒紧婴儿的颈部将其强行拉出自己体外,将布条勒紧后打结,并用布条提起婴儿将其弃置于一个盛水的水桶中,致婴儿死亡。
近日,小朱被萧山检察院依法逮捕后移送审查起诉。
一位心理咨询师检察官
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是萧山区检察院的公诉科未成年人办案组的女检察官章蕾。她发现,由于小朱受到年龄和社会阅历的限制,对自己的行为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于一种似懂非懂的状态,在承办人第一次对其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其始终一言不发。
面对这种情况,章检察官建议对小朱进行心理矫治。在讯问时,她让小朱填写卡特尔十六种人格因素测验报告(16PF)书面问卷,并随后制作出了小朱的个体心理诊断报告。
报告显示,小朱个性孤僻,不擅长与人交流,自卑,对生活缺乏热情与自信心。
根据小朱的心理诊断报告,承办人针对其孤僻自卑的个性特征,开展了激励性的心理疏导。经过长达数月的谈话沟通,小朱表现出与第一次见面时截然不同的状态,目前已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在认罪悔罪的前提下,表示愿意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制裁。
一份情理法相结合的量刑建议
在开庭审判中,章检察官分别从情理法中阐释了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且给出了一个合理的量刑建议:
小朱作为被害婴儿的母亲,其从小所接受的传统理念以及过于简单的生活阅历决定了她无法承受世人对未婚先孕可能会产生的异样眼光,其极度自闭的性格也决定了她习惯在遇到困境的时候独自面对,拒绝向他人求助。一个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少女在万般孤立与无奈之下杀害自己的亲生婴儿,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本身也是一名受害者,其杀人的动机既简单愚昧,又令人生怜。
从整个分娩过程或者说是杀人过程来看,小朱本人一直处于生理疼痛与心理恐慌的双重作用之下,其内心对于这个孩子降生的恐惧感远远超过了骨肉血缘带来的亲情,因此她的杀人行为相对于其他的故意杀人来说并不算恶劣。
小朱从案发到庭审,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的可能性极小。
章监察官说,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结合上述等各方面因素,可以认定小朱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小朱从轻处罚。
一个对未成年小朱合理的判决
近日,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并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与此同时,检察官还根据小朱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心理诊断报告,专题制作了发给监护人的检察建议书,并且与心理诊断报告一并移送监狱,为监管部门在小朱服刑期间对其实施进一步心理矫治提供原始资料,帮助小朱重塑健全人格,早日以全新面貌回归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