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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工钱的他打了警察 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

2011-01-04 17:06    杭州网

今天,对于林耷(化名)来讲是一生最难忘的日子。因老板未按时发放生活补助费而打了民警的他等到的是江干检察院对其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听到这个消息时,这位39岁的汉子两行热泪止不住地流了下来。

林耷是重庆江津人,200年起他就和老乡一起在外打工。作为一家“顶梁柱”的林耷,在老家上有71岁的年迈老父,下有16岁正在读高中的女儿,为了撑起这个家庭他在外打工时省吃俭用,期间学了一手木工活。

2009年,林耷到杭州一个建筑工地干木工。2010年11月中旬,眼看着承包工程的老板迟迟不发生活补贴费,林耷与其他打工者开始向老板摧讨。当他们在多次摧讨未果后,情绪变得激动起来。

2010年12月1日,林耷与其在工地上打工木工、钢筋工和混凝土等工友用钢筋将工地项目部的大门锁了起来。林耷当时非常天真的想以此来要挟承包此工程建筑项目的老板就范,没想到只过了3分钟他们等来的是民警。

原来,当林耷等将项目部的大门封堵时,该项目部的经理就在里面,当他看到约40余名民工采用这种过激的做法,随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原本出于要讨自己生活补贴费的民工见老板叫来民警一时就上了火。情绪激动的民工以为催讨无望,一下就失去理智与警察发生了争执。当林耷的眼睛被催泪喷射器喷射到后,直接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将其中一名民警打伤。

林耷后来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当时很多人都觉得民警来处理我们的事情应当站在我们工人这边,而他们却不是这样,我想乘这个机会发泄一下自己的不满,让他知道我们这些人也不是好欺负的。”

林耷的行为是清楚的,但承办此案的江干检察院检察官经过深思熟虑后,还是作出了对林耷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认为:林耷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致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但因犯罪嫌疑人林耷系因讨要停工补偿的农民工,在其实施阻挡工地项目部大门的过程中,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后因劝阻无果而对在场民工使用了催泪喷射器,进而引发多名农民工推搡、拉扯民警的事实,可以认定本案系事出有因,主观恶性不大,且从情节上看,林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是在被喷射催泪喷射器之后,且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林耷具备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而无逮捕必要。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江检 记者 林尧    编辑: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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