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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凌晨1时20分许,丰潭路萍水路口发生一起轻型自卸货车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山东籍驾驶人翟寸彦驾驶装载黄沙的皖P55562号低速自卸货车,在丰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萍水路口时,与在萍水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顾寿山驾驶的浙AJR085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车上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集中力量对该起事故迅速进行调查取证,初步查清了事故情况、肇事者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同时,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自称驾驶者实为“顶包人”
交警部门调取的监控资料显示以及相关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为顾寿山。同时,顾寿山本人在接受交警讯问时承认自己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而事故发生现场自称为肇事驾驶人的曹某是个十足的“顶包人”。
公安交警部门在对涉案及相关人员讯问过程中发现,顾寿山因害怕自己无证驾驶的严重违法行为暴露,在肇事现场与曹某进行电话联系,并要求曹前来事故现场,顶替他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糊涂的曹某则简单地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两车相撞车损事故,顾及两人是“发小”,便答应了顾的“顶包”要求。在事故处理民警到现场后,曹便告知民警越野车是由其驾驶的。
除了无证,顾某还有酒后、违法信号指示等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在讯问中,顾某始终没有承认存在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但通过多方调查取证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顾寿山肇事时确实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另外,道路交通监控资料还证明,肇事时,越野车存在违反交通信号指示交通违法行为。
黄沙车驾驶人也存在冲红灯和超载交通违法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监控资料显示,皖P55562号低速自卸货车通过路口时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的违法行为。该车驾驶人翟存彦也承认自己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交通违法事实。同时,翟存彦驾驶的机动车核载质量为1.5吨,事故发生时装载了约10吨左右的货物,存在超载的交通违法行为。
越野车驾驶人和“顶包人“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目前已查清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顾寿山作出处理决定: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因发生事故后逃逸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行政拘留10天;因酒后驾车罚款500元;因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罚款200元。顾寿山已于8日凌晨2时被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对曹某因冒名顶替肇事司机,已按阻碍执行职务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天,也已于8日上午执行。
公安交警部门对货车驾驶人翟存彦的交通违法行为也依法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