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九堡法庭正式受理了一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方女士诉称,2009年12月22日,她与工友一起从钱江二桥公交站乘上一辆848路公交车,9点左右到达乌龙庙公交车站附近时,司机突然急刹车,她便撞在车辆前部车门侧的横扶手上。经多家医院治疗,均被诊断为左胸五肋骨骨折。今年4月26日,经有关部门司法鉴定,其左胸五肋骨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方女士认为其与公交公司订立了客运合同,公交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作为乘客的她提供客运服务并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公交车急刹车使其受伤致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方女士认为其作为消费者,应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事故发生后,公交公司只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1200元。
该次受伤事件后,方女士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3134.46元。
江干法院将择日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