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安县法院当庭判处丰龙(化名)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早知道跑路是要坐牢,而且还要多坐几年牢的话,当时怎么样也应该把罚金交了。”听到判决的丰龙一脸悔意,但为时已晚。
2007年7月,丰龙作为担保人帮一位朋友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价值98880元的现代轿车。8月份,丰龙对朋友说自己有事要出去一趟,借上次租来的车一用,马上归还,从朋友那里把这部车开走了。但是就在当日,丰龙把车子抵押给了一家当铺,折现25000元。
原来这丰龙没有固定工作,一直靠赌博为生,但对朋友很讲义气、出手大方。朋友租的车,就是丰龙借着自己在本地的人脉,帮朋友联系到的。
过了一个月,丰龙赌博欠了一笔钱,急于翻本,就想到了帮朋友租的这部车。于是,他从朋友那把车骗了过来,用于归还赌债,而且还余下一些钱,又被他在赌桌上挥霍一空。
从赌博的大起大落中回过神来的丰龙突然想到,这样做既伤害了朋友之间的感情,也损害了自己的信用,把租来的车抵押了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他向朋友道了歉,并筹到28000元钱交给汽车租赁公司,说先扛一阵子,自己再想法筹钱补齐车子的价钱。说归说,但他哪里还有钱,就是这28000也是倾家荡产、多方筹集的。后来丰龙便向公安机关自首。
2008年3月,淳安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丰龙虽然涉嫌合同诈骗,但他已归还部分现金赔偿汽车租赁公司的损失,属于退赃,且有自首情节,在起诉时可以从轻,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打算对丰龙判处缓刑,并将起诉书副本交给丰龙,让其准备接受审理,并准备一万元罚金。
丰龙接到通知后,觉得自己难以再支付一万元罚金,于是便一走了之,使得此案无法审理,被迫中止。直到两年后,在江苏打工丰龙作为网上通缉逃犯被警察在巡逻中发现,才被转回淳安县继续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不能从轻判刑,于是检察院建议采用普通程序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诈骗罪判处丰龙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