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严某合作偷狗,两人一个开车,一个套狗,合作十分顺畅。2009年10月24日下午,徐某和严某来到余杭区仓前镇某一村里,也就这一次偷狗行为,让他们两人尝到牢狱之灾。
当日中午,徐某买了一根自来水管,准备打狗的时候用,严某去借了辆摩托车,准备好偷狗用的编织袋、绳子、铁丝圈后,徐某与严某就在三墩、良渚、瓶窑一带开始“搜狗”。
寻觅了很久都没有找到目标,后两人骑着摩托车来到余杭区仓前镇的一个村里,他们发现在一幢正在造房子的人家门口有一条黑狗,狗看起来有十七、八斤重,虽不是很大,但看起来非常精神。两人商量后就打算套这条狗。严某将摩托车慢慢开过去靠近狗,徐某把铁丝圈用力扔向狗,很容易就套中了那条狗,不过狗被套住后,开始大叫,狗叫声惊动了狗主人杜某。
杜某跑出来一看这情况,迅速冲到严某驾驶的摩托车前进行阻止,严某与徐某见被发现,急着逃跑,于是,严某将行驶中的摩托车笼头左右晃动并立即提速。
杜某见确实有危险,于是又用手去拉后座上的徐某,可是他哪里想到徐某用打狗用的长约60公分,全部用黑色胶布包好的钢管朝他头上打过来,还没等他反应过来,就有血从头上流下来,他立即用手捂着头,松开了抓着徐某的手。徐某和严某骑着摩托车慌张地逃跑。之后,两人分道扬镳,不久被抓。
经鉴定,杜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据徐某交代,他们两人都没有工作,平时钱都不够花,想偷狗去卖。这条狗,估计能卖到80元左右。能卖到钱的话,除去油费,两人平分。
近日,余杭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徐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