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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帮醉酒同学刷卡 贼心顿起顺手牵羊

2010-04-02 17:40    杭州网

陈剑22岁。在春节期间,他接到初中同学的电话,邀请他参加同学会。大家很久未见,吃完了饭又去KTV喝酒。几个混的比较好的同学被众人轮番敬酒,有几个已经明显醉了,同学小项就是其中一位。

深夜,聚会结束,可请客的同学小项已经醉得站不起来,而且吐得到处都是,她让陈剑在她包里找到信用卡,帮她去前台刷卡买单,并告诉了他密码。

陈剑刷卡之后,仔细端详这张信用卡,贼心顿起。回去时,他故意没有提起要把卡还给小项,小项醉了也不记得了。安全地把小项送回家后,陈剑暗自高兴起来,跑到银行自动取款机,透支了14000元。

第二天,已经酒醒的小项打电话来向陈剑要卡,说银行发短信说透了14000元,是不是他透支的。陈剑谎称自己刷完就还给她了,要她再好好想想事情的经过。不过过了一会,陈剑做贼心虚,又打电话给小项称自己看见好像有一个KTV的服务员进来动过她的包,应该是他偷去了,“我和那个人的老板认识,这件事情包在我身上,你先不要报警,私了比较好,我过两天一定连人带卡带钱一并押到你面前。”

过了两天,陈剑没有任何动静。小项再打电话给陈剑时,他开始支支吾吾,后来就干脆关机。小项觉得事情不对,马上报警。警方经过立案侦查,将已经逃至杭州的陈剑抓获归案。而取出的钱基本已被挥霍干净。

近日,淳安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陈剑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那么,此案为什么不是盗窃罪?侵占罪?而是信用卡诈骗罪?

检察官解释,对被害人小项而言,她交给陈剑银行卡的行为,并不具有转移所有权或者让渡财物的意思,不能视为处分行为,只是委托支付手续行为。所以可以排除侵占罪。

从犯罪嫌疑人陈剑主观上看,其在私藏银行卡的手段上有秘密性,但这个秘密性是否能理解为窃取?汉语及刑法意义上的“偷、盗、窃等”,应该都是指暗中拿取他人财物,嫌疑人利用被害人醉酒、其他在场证人的大意、被害人的信任这样的环境,将已经占有的信用卡私藏,不能简单理解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且就算是秘密取得,因银行卡本身不体现财物的价值性,所以仍不是窃取);从其获取信用卡密码的手段也是公然的,所以不能以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论。

信用卡诈骗中受害方是指银行和被害人,因为嫌疑人冒用了他人的身份去取款,银行根据你的错误信息(身份错误)而支付了钱财,就构成了信用卡的诈骗,这和普通意义上一对一的简单诈骗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司法解释规定了拾得、窃得、骗取等等其他方式获得信用卡然后去冒用的都是属于冒用的情形,本案中嫌疑人获得信用卡的方式并不是盗窃所得,而是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冒用情形。所以,陈剑被以信用卡诈骗定罪。


来源:杭州网    作者:通讯员 程辉 记者 林尧    编辑: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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