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天,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适当调高精减退职人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三类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据了解,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960元调整为2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50元调整为2020元。上述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270元。
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另外,对符合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同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有上调。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扶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