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李明是贵州人,在杭州打工,2014年,他遭遇了一起车祸,由于涉及赔偿的官司,他找到了某律师事务所,担任自己的代理人。
2014年6月25日,双方签订了《民事委托合同》,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乙方收取的律师费金额为甲方实际获得的全部赔偿额的百分之八。”同时合同第八条还约定“甲方与对方和解或擅自撤诉、放弃权利的,或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自己签字确认所主张的全部赔偿款总额乘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项约定的收费比例,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不足六千元的按六千元支付”。
律师表示,自从成为李明的代理人后,他们积极开展工作,包括多次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收集证据材料、起草诉状等,并多次介入调解和解,但未结案。但是李明却私下向法院立案要求赔偿,且拒不支付律师费。等于用完了之后,就把律师撇开了。
事务所向杭州法院起诉,要求李明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交通费1385元,共计21385元。案件在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
不过在庭审时,李明却爆出,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义务,从立案到领取裁定书都是自己办理的,而且律师出现了重大失误——没有代理自己出庭。
李明说,由于律师不管,只得自己四处来回奔走,收集相关材料,并请人拟写了民事起诉状,于2014年10月8日亲自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而律师事务所得知消息后,单方到法院递交其自己填写的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的授权委托书,并领取了开庭传票,但一直没有通知自己开庭的日期。
“更为恶劣的是,在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又不出庭代理,以致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造成案件受理费6071元的损失。”李明说。
李明于2014年12月23日又再次到法院立案,由此造成交通费(租车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经济损失12529元,现在他提起反诉,要对方赔偿。
律师事务所则称,双方自签订委托合同之后,在每个星期、有时每日都有短信或电话记录。他们曾多次给李明打电话催促其立案,李明称其在贵州老家,却私自至法院立案,之后在电话中也多次否认立案。
他们说,这是由于李明已经请了别的律师。
的确,后来法院了解到,2014年9月25日,李明又委托了贵州省铜仁市一家事务所的张律师作为其交通事故案的代理人。不过,到底是律师“消极怠工”在先,还是李明“脚踩两只船”在先,双方各执一词。
那么李明的行为有问题吗?
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李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合同》中有关李明委托该所代理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意思表示真实,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之后,李明虽然与另一家事务所签订授权委托书,但并未通知先前的律师事务所解除与该所签订的合同,对方也未以此为由通知李明解除合同,那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该《民事委托合同》。
接下来,律师领取了开庭传票,但未对李明的交通事故案进行应诉,也未能举证证明已通知李明开庭时间,导致该案按撤诉处理,故本院认为该所未尽到合同约定义务,对李明再次立案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双方均撤回了起诉。
(文中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