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人被高额利息诱惑,结果利息没拿到,连本金也一去不返警方已查处4起案件,逮捕5人
近日来,市公安局加大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7月至8月,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已对4起案件中的5名涉案人员实施了逮捕。
8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朱某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查实,犯罪嫌疑人朱某自2008年以来,明知自己没有多大的经济来源,以购车搞运输、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月利率3%至9%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翁某、朱某、余某等1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160余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支付高利息及个人挥霍。2010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朱某因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出逃外地。7月3日,朱某在山东省泰安市被抓获归案。
8月6日,经市检察院批准,经侦大队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依法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原系临安一足浴店法人代表,在2008年8月至2010年5月期间,他以经营足浴店和青山某精制茶厂需要周转资金为由,采取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向受害人朱某、王某等10余人共计借款1700余万元,用于支付足浴店的装修费用及支付高额利息、还债等。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将足浴店、春天花园房屋抵押给他人后出逃。
8月4日,经市检察院批准,经侦大队对涉嫌集资诈骗的谈某、项某依法执行逮捕。经初步查证,在2008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谈某伙同洪某(在逃),在锦城街道青年路开设了一家信息公司,并以办厂、经营信息公司需要资金为由,采取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阮某、章某等共计借款1000余万元,并将所有借款用于放高利贷、支付利息、个人挥霍等用途。至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洪某、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逃至河南等地。犯罪嫌疑人项某,在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积极参与洪某、谈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在高虹镇设立信息公司办事处,负责所集资金在高虹片的高利放贷“业务”,致使外借资金160余万元至今无法收回,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巨大。
7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嫌疑人周某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至200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以经营通讯器材厂急需周转资金、银行转贷为由,采取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等手段,向受害人缪某、马某、吴某等1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10余万元,用于通讯器材厂经营及支付利息、生活开支等,2009年下半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无力归还借款而出逃在外。2010年6月14日,周某在安徽省黄山市被抓获归案。
名词解释: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 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它对金融领域市场秩序、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都构成直接的、严重的危害,已形成复杂的社会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