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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网:7月1日起,我区低保标准提高10%

2010-06-24 08:49    杭州网

昨日,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7月1日起我区低保标准将提高10%。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40元,农村居民则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30元。

区民政局民政科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是按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不低于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40%、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标准的60%而定。2009年,萧山低保与杭州主城区接轨,低保对象的低保标准享受同城同待遇。

“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从1997年的140元,提高至44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1997年的80元,提高至330元。涨幅分别高达214%和312%,这样的涨幅在全省的县市区中位于前列。”这位工作人员说,低保提标主要是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同时也综合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

那么,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申请低保呢?户籍在萧山,城镇居民连续6个月家庭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提标后,按一家3口算,家庭月收入要低于440元×3,即1320元),农村居民连续12个月家庭收入未达到低保标准(提标后,按一家3口算,家庭月收入要低于330元×3,即990元),即可向户口所在镇街民政部门提出低保申请。纳入低保生活保障的家庭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发保障金。


来源:萧山网    作者:    编辑:郑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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