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交警支队下发了《关于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加雨篷行为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并认定为“在车辆上安装或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强制拆除并收缴非法装置,罚款50元。
在今天的整治过程中,交警部门共查获四辆电动自行车违法安装雨篷。上午9点15分,在迎宾路龙山路口,一辆雨篷电瓶车进入交警的视线。据车主介绍,这辆车是在振兴路某电动车的修理部改装的,车顶和车架都是由不锈钢焊而成。当现场的交警表示电动自行车自行装上雨篷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时,车主表示将配合交警执法。
“前段时间我还看到电视上在放电动车自行车雨篷的广告,要是知道装雨篷违法,我就不花冤枉钱了。”在龙山路上班的周小姐对拆除雨篷并不是很理解,交警就上前耐心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电瓶车装雨篷的危险性。




城区交警中队负责人强调:“今天主要是为了告知市民法规,劝导大家不要给电动车乱装雨篷,暂时不处罚车主。在接下来几天的整治中,如发现有电动车仍然装着雨篷出行,除了没收雨篷,还要处罚车主50元罚款。”
随后,民警还走访了龙山路上的几家电瓶车修理部,向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取消安装雨篷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