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余杭区经济发展,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缓解人才住房困难问题, 2006年,余杭区率先出台了《杭州市余杭区人才专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出台了《余杭区人才专用房配售细则》。记者昨日从区人事局了解到,今年余杭区又对人才房政策做了修改,出台了《余杭区人才专项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人才专项用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专项供给引进人才购买或租赁的政策性住房。人才专项用房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租售并举”的模式进行建设和管理,房源类型分为出售型人才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购租实行属地原则。
具有认购资格企业内的引进人才申购人才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区内常住居民户口或已取得区内的《人才居住证》。(二)服务年限及引进时学历(学位)、职称属下列情形之一:在余杭区工作满1年以上,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在余杭区工作满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或夫妻双方均在余杭区工作满1年以上,均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在余杭区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或夫妻双方均在余杭区工作满3年以上,均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现有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四)在本区未以批建人身份批地建房。在购买人才房时,具体享受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1、本科生、中级职称(技师)引进人才的享受标准为80平方米;2、硕士生、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引进人才的享受标准为100平方米;3、博士生、正高职称引进人才的享受标准为120平方米;4、夫妻双方同为余杭区引进人才的,以享受标准高的一方为准;夫妻双方属同档享受标准的,可上浮一档,但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5、经领导小组批准的不符合学历(学位)、职称条件的特殊人才,享受标准为80平方米。实际享受面积不足应享受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购买人才房的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优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的引进人才,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属区内常住居民户口或已取得区内的《人才居住证》;(二)引进人才在区内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服务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三)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在本区无房产;(四)未在区内参加批地建房。租赁人才公寓,具体享受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1、本科生或中级职称(技师)引进人才的享受标准为20平方米;2、硕士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引进人才的享受标准为40平方米;3、博士生(或正高职称)及以上引进人才的享受标准为60平方米;4、经领导小组批准的不符合学历(学位)、职称条件的特殊人才,享受标准为20平方米;5、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的,以享受建筑面积标准高的一方为准,原则上只能以其中一方为申请人。实际享受面积不足应享受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人才公寓租金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租金基准价按期向所在镇乡、街道、开发区交纳,尔后划转给区建设局(住房保障办),再按相应比例返还给承租单位。返回租金标准为:第一年为基准价的70%,第二年为基准价的55%,第三年为基准价的40%,第四年为基准价的20%。
目前,在余杭经济开发区、余杭创新基地、各大乡镇及人才密集区都规划了人才专用房和人才公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