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新《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现正式发放。为保证新《援助证》顺利发放,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设立窗口咨询电话:87759373,87759376,以解答用人单位及失业人员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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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对象和条件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西湖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下政策: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
3、4050人员,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申领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并需要申领援助证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2、《失业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3、属困难家庭人员的,还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新老《援助证》衔接
1、2009年7月1日起,需申领《援助证》的,按照办法规定的申领对象和条件执行。
2、200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一律作废。
3、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援助证》(以下简称原《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一是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二是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户口簿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三是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四是办理换领新证手续后,其证件有效期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顺延3年,即延长到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证件有效期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