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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打假 “抖音”起诉“抖商大会”胜诉获赔20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3-26 17:41:41 Thu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3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庭审现场

据记者了解,2018年12月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嫌虚假宣传,如在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为“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宣称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博视界享有著作权抖音美术作品并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所以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擅自使用涉案商标。“头条”、“今日头条”、“抖音”等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而且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此外,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确定杭州某科技公司赔偿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

互联网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叶胜男

庭审法官表示,2016年9月,抖音上线成为中国互联网历史上新平台崛起第三次电商红利期,抖音带货也创造了销售“神话”。抖商培训不属于抖音衍生品,各培训机构有权举办相关活动,但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避免侵权风险。

本案中,对于恶意侵权行为判以高额赔付不仅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发生,也是为解决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低、赔偿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现象。只有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才能实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作者:记者 郑秋青 通讯员 杭互法   编辑:徐洁
3月26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某抖商公司、杭州某抖友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抖音胜诉获赔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