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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起,在这些地方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将被处最高十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9-11-20 16:59:47 Wed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11月1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媒体说明会。记者在会上获悉,2019年12月16日起,排放量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天24小时禁止在西溪路—留下街—天目山路—绕城高速公路—洙泗路—之江路—庆春东路—秋涛北路—艮山西路—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万塘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内使用。

近年来,杭州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但空气质量仍有待提升,而移动源已经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当前空气质量改善的全新领域和重点。

相比较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存在种类繁多、底数不清、排放控制水平低、缺乏统一管理等问题,对照国家新生产机械和柴油车排放标准比较,一台普通工程机械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是国五重型柴油车的2倍和15倍(约相当于200-400辆国五小客车),而在用机械由于年份长、技术水平落后等原因,实际排放可能更高。

2018年以来,国家、省、市政府先后下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都明确要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019年11月15日,杭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杭政函〔2019〕103号)。规定从2019年12月16日起,未达标机械全天24小时禁止在相关合围区域内使用。

此通告中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设备等)

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由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使用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记者 郑秋青 通讯员 韩凯义  编辑:王帆
11月1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媒体说明会。记者在会上获悉,2019年12月16日起,上述机械全天24小时禁止在西溪路—留下街—天目山路—绕城高速公路—洙泗路—之江路—庆春东路—秋涛北路—艮山西路—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万塘路构成的合围区域(不含边界道路)内使用。对违反通告规定的,依照《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二条,由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使用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