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今年7月8日,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向社会公布,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的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
近日记者从余杭法院了解到,余杭法院于7月26日首次将职业放贷人移送征收税费,正式发出从严规制职业放贷人诉讼行为,落实税收征管,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信号。
任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余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邓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立案执行后,余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某寄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
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
针对其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余杭法院依法采取限高、纳入失信名单等系列措施,最终,被执行人邓某某迫于压力,于7月15日主动支付执行款12167元。
经核查,申请人任某某系职业放贷人,根据《关于对职业放贷人征收税费的会议纪要》规定,余杭法院立即对接税务部门,对任某某获利的440元利息征收88元税费。
问题来了,职业放贷人征税才88元,是不是少了点?
经向税务机关了解,交税金额取决于利息收入金额,利息收入低于500元(不含增值税)按全额征20%的个人所得税,免征增值税;利息收入超过500元,除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外,另行按3.36%征收增值税和附加税。
当然,首例征税只是个开始,余杭法院将继续梳理排查民间借贷案件,联合税务部门,进一步压缩职业放贷人的获利空间。
那么,职业放贷人到底是哪些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六部门的联合发布,要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