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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付患癌女子保险金 理由是她刻意隐瞒
发布时间:2017-01-20 16:38:23 星期五  来源:杭州网

    杭州网讯 保险是为人生的意外风险上一份担保,可是55岁的汤女士(化名)去年被检查出胰腺癌,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不买单了。今天上午,上城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究竟是为什么拒付保险金?

    2015年9月25日,汤女士在一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一生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并缴纳了第一期保费。

    过了快一年,汤女士因为腹部不适住院,被检查出患胰腺癌马上进行了手术。手术费用不菲,汤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称汤女士在投保之前经过体检发现有甲状腺结节,拒绝支付保险金,并要和她解除合同。

    迫于无奈,汤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曾是保险业管理层 投保时却隐瞒身体状况

    面对汤女士的上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其成立和生效完全是以对投保人的信任为基础,但是汤女士却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首先,汤女士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因为汤女士在被告公司投保的保额为10万,公司规定保额达20万才会对投保人要求体检。但保险公司通过理赔调查发现,汤女士投保之前的一份体检报告上显示右侧甲状腺有结节伴钙化。就在投保前两个月还因为甲状腺的问题去医院就诊,过去一年也定期去复诊。

    “当时询问她身体有没有不健康的地方,最近有没有去过医院看病,她都回答没有。甲状腺有结节伴钙化已经蛮严重了,保险公司如果知情,投保决定会更谨慎。”

    汤女士对保险公司隐瞒的不仅仅是自己的身体状况,被告委托代理人称:“我们后来调查发现,原告同时还购买了或正在申请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这一点我们投保前也询问过她,她说没有。如果我们在投保前知道她在各个公司总计的保额已经达到一定程度了,也会拒保。”

    被告认为隐瞒病史、体检报告和购买其他公司产品的事实这些原因已经足以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故与原告解除合同。

    除此之外,被告还认为原告有主观故意之嫌。“原告退休前担任另外一家保险公司的副总经理,肯定对保险行业很了解,有刻意隐瞒之嫌。”

    甲状腺结节与胰腺癌无关 保险人有义务在投保时进行调查

    汤女士委托代理人则另有一番说辞,他认为甲状腺结节只是常见症,而汤女士被查出的是胰腺癌,和甲状腺没有关系。

    保险合同上关于如实告知投保人用药、诊疗、住院和手术等情况的条款是概括性的条款,汤女士已经50多岁,不可能从来没有生病看医生过。投保时,保险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原告哪些疾病不能投保。

    “根据《保险法》,如果保险公司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方认为。

    原告还称:“投保人年纪较大,有既往病史的可能性比较大,保险人在投保时有义务去调查。而关于同时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产品的事实,保险公司应该有能力对同行业的保单进行查询。”

    本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记者 叶海涵 通讯员 尚法  编辑:陈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