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反复复地讲反反复复地强调,可以说是老生常谈,究其原因,安全生产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但是即便在反复强调、高度重视的环境下,安全生产的事故依旧屡见不鲜。
2010年7月28日上午,在南京市栖霞区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由于个体施工队盲目施工,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导致丙烯大量泄漏,迅速扩散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燃,造成了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784万元。这起重大事故为杭州市的安全生产建设敲响了警钟,也对当时正在起草中的《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产生了极大影响。
2010年,杭州市安监局针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设立、公益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调研,发现杭州市迫切需要出台适用于本地实际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条例,于是经批准成立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小组。
在编写的过程中,起草小组的成员做了大量调研,比如企业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落实,每一项生产活动都与人员、机物、环境密切相关,而在这3个要素中,机物、环境是相对稳定的,可以预知、预控,唯有人员是最活跃的因素,因此,规范人的行为是遏制事故的关键!所以条例中明确提出,要将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列入国民教育内容,强化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比如在针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抵押金时还有这样的讨论,杭州地区企业一直没有交风险抵押金,考虑到押金数额比较大可能会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因此《条例》起草小组提出,除了风险抵押金,企业还可以选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通过缴纳小数额保险的方式,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这样可以用较小的投入换来较大的保障,形成企业间的互助关系。
经过激烈的讨论,起草小组日以继夜的编写《条例》,最后由人大立法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鼓励矿山、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限额不得少于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和缴纳金额。这样一来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得到了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也获得落实,从而保证了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安全生产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石,又被称为“血铸的条文”,原因是每一部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出台,都是用一桩桩血的教训总结而来的。
法之制定,原则为先;法之威严,重在执行。安全生产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责任重于泰山,所以丝毫不能松懈。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以来,《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走过了6个年头,作为对《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细化和补充,《条例》中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其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相关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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