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记者从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了解到,音乐剧《断桥》的版权之争近日尘埃落定。
本案去年8月在下城区法院审理,原告是杭州断桥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浙江翰三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公司称,自己是原创音乐剧《断桥》及剧本的版权人。他们发现被告公司在广东省珠海市某演剧院演出的音乐剧《断桥》,在剧本、音乐、舞台、背景等方面与其享有版权的音乐剧《断桥》完全一致,故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下城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近47万元。
庭审中,被告则表示,音乐剧《断桥》是杭州剧院创作并享有合法表演权及经营权,而杭州剧院委托其用于演出经营,故不构成侵权。
经过审理,下城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驳回原告诉请,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断桥》之争就此尘埃落定。
《断桥》被称为海峡两岸最动人的百年爱情故事,这场版权官司也引起了关注和激烈讨论。为何这样判?法院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公司对涉案的音乐剧《断桥》是否享有著作权。为厘清这一问题,可将音乐剧《断桥》分解成剧本、音乐作品、作品类型及表现形式三部分来看。
剧本——作者是谁?
关于《断桥》的剧本,庭审中大家均明确其作者为田某。而原告公司提交《作品登记证书》,用以证明洪某利用其资源创作完成并发表了《断桥》的剧本。
但经法院调查,该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故原告公司不能证明其享有《断桥》剧本的著作权。
音乐作品——原告公司是否享有19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关于《断桥》的19首音乐作品,双方均认可19首音乐作品的曲作者为祁某,但原告公司称不清楚词作者是谁。杭州剧院则表示,词作者为剧本创作者田某。
经法院比对,其中17首音乐作品含有歌词内容,且歌词内容均包含在《断桥》剧本中,可确认这17首音乐作品的词作者为田某;另2首仅有曲谱、没有歌词的音乐作品作者应为曲作者祁某。
原告公司没能证明祁某和田某的创作是在己方的主持之下完成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仅凭其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是不够的,所以原告对19首音乐作品,也没有著作权。
作品类型——电视作品?戏剧作品!
关于音乐剧《断桥》的作品类型,原告公司主张其为电视作品,表现形式是录制有演出内容的光盘,杭州剧院则对此存有异议。
法院认为,音乐剧《断桥》是将剧本结合作曲、灯光、舞美,由导演、制作人、演员等参与,以音乐剧形式在舞台上演出的作品,因此其作品类型应属于戏剧作品。
原告公司将音乐剧《断桥》的演出过程录制成光盘的行为并非创作作品的过程,不因其录制行为而享有音乐剧《断桥》的著作权。
所以说,原告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未能证明其是戏剧作品音乐剧《断桥》的剧本、19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主张被告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下城法院驳回了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