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杭州的张先生在钱塘江边买了一套房屋,大户型,300多万。随后,他又花18万向原房主买下了地下车库的一个车位。
但2015年,张先生走进地下车库,发现车位上方有一块指示牌,指示牌显示车位由车牌号为浙*****5车辆占用。经了解得知,这个车位被小区的开发商于2014年6月8日卖给了孙某。
一个车位竟然卖了两次?张先生很气愤,于是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一调查,才发现这个车位经过好几次转手,涉及多个买家,直把法官搞的晕头转向。
这个车位,也就是这个房子的第一个买主,是杨某。杨某在法庭上说,他在2008向开发商买到的这套房屋,2009年,他和开发商签订了《汽车泊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以有偿方式取得停车泊位的使用权。车位的适用期限与乙方已经购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乙方有偿获得的停车泊位价格为“/万元”。在金额这里,协议书并没有填具体的数字。
当年11月,杨某把这套房子以330万的价格买给了本案的原告张先生,随后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及《车位转让协议》,将车位也买给了张先生,价格18万。
张先生满心欢喜的去停车时,发现已经有车占住了车位,这是谁的车呢?
正在使用车位的车主是陈女士,她来到了法庭上,她表示这个车位是从另一位业主孙先生那里购得,价格是18万,而法庭调查后发现,孙先生的车位是2014年从开发生那里买的。法庭上,孙先生提供了《资产(汽车位)使用权处置协议》。
你看,开发商分别将车位卖给了杨先生和孙先生,两人又分别转卖给了“下家”。那事实是这样吗?
开发商表示,杨先生购买房屋后,确实商谈过要买车位,但因为价格问题双方没有谈拢,所以并没有履行合同,这也是为什么杨先生提供的《汽车泊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上,金额是空白。2014年,他们将这个一直“没卖出”的车位又卖给了其他业主。
在杨先生看来,既然签了合同,就是买卖生效了,开发商不该再卖给别人,但在开发商看来,没有履行就是无效,他们只好将车位另行处理。最倒霉的是张先生,花18万买了车位,却被别人占据。
法律人士表示,开发商分别与两位业主签订了车位买卖的协议,由于各方均未能在本案中举证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所以可以认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至于车位到底归谁,可能要看具体的使用情况,比如谁在相关管理部门备过案,这几年来是谁在向物业公司交管理费,以此来认定。
目前本案还未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