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2013年上半年,周某因经营所需,经傅女士介绍向吴某借款150000元。借期届满后,周某没有还款。
2015年吴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傅女士,并通知了周某。现在傅女士要求周某还款并支付利息,可周某却说,自己根本没借过钱,当初是被骗了。到底怎么回事呢?
傅女士将周某告上法庭,这起借贷纠纷案近日在法院开了庭。
傅女士说,2013年4月16日,周某向吴某借款150000元,约定利息二分,借期30天。但借款到期后,周某没有还款,一拖再拖。
“2015年3月15日吴某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我,我去要债,但屡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起诉了。
她希望法院判罚周某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84000元。
周某是杭州人,曾经担任宁波某专科医院的法人代表,他告诉法官,自己压根没有借这笔钱,这完全是个圈套。
周某说,自己与吴某素不相识,本案的这笔借款是自己在宁波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代理法人代表工作时,应公司股东、财务总监江某指示签字的。
“江某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周某说,至于借款如何交付他一概不知情,都是公司股东、财务总监江某运作。我在代理工作期间未拿过公司的一分钱,因此没有理由让我归还借款。
周某还表示,本案的原告,自己的债主傅女士,其实就是财务总监江某的女儿。江某先操作我借款,再将债券转移给女儿,现在叫女儿来向我要债,她们完全是商量好的。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不过在举证阶段,原告傅女士拿出了借条与债券转让协议书,虽然周某说有种种“隐情”,傅女士和江某也确实是母女关系。但从证据看,借款与债券转让都是白纸黑字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傅女士的诉讼请求,周某必须还款了。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近日法院处理了好几起类似案件,都是原告起诉被告还款,被告却辩称当初只是帮人办手续、受人指使签个字之类,并不是真正的借款人。
但谁主张谁举证,被告提出了这个情况就要举出证据来支持,但实际上往往很难。法官在事实难辨之下,只能以确定的证据来判定。
这也提醒大家,如果不是自己借款,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要签下自己的名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