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讯 杭州的绩效评估考评工作是一种创新,从1992年至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开展绩效评估考评工作能够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之间的互相配合,同时,提高老百姓的满意度。
8月27日,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今后绩效管理将有法可依。
《条例》共40条,内容包含日常绩效管理、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管理过程、绩效管理问责等内容。
《条例》规定,经批准的绩效管理规划是绩效责任单位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和绩效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包括制定依据和外部因素分析、具体目标及其考核或者评估标准、措施和进度、财政资金需求等。
其中,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涉及公众利益、关系民生或者需要较大财政资金投入的事项,要实行专项绩效管理。
同时,年度绩效目标的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也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对于年度绩效综合评定,《条例》将“奖惩分明”,对成绩好的单位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单位问责处理。
《条例》规定,在绩效评估中,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未依法公开绩效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绩效信息的,阻扰绩效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绩效管理职责或者拒不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等绩效信息的,都将予以扣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绩效评估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此外,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玩忽职守、无法承担工作任务的;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都将给予通报批评、告诫或者停职检查。
年度绩效综合评定等次不合格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当年或次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单位,除了上述处理方式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连续三年以上不合格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辞退。 |